河北秦皇岛市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 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
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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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巩固污染减排成效,河北秦皇岛市环保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环境监察部门2010年上半年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各县、区均能保证省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每月监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也都填写了《省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登记表检查登记表》;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视程度较以往也有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个别县区对个别企业的检查有流于形式,走过场现象,相应的检查记录也存在不规范、不全面现象,未能真实反映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二、个别县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环境问题查处不及时、不到位,未能及时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

  三、个别县区信息报送不及时,影响了全市的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报送工作。

  针对检查发现问题,秦皇岛市专门下发通知(秦环监察[2010]12号),要求各县、区:

  一、切实保证监察频次,提高监察质量。为全面掌握秦皇岛市118家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各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省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监察2次,对市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监察1次,每次监察均要填写“省(市)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登记表”,并按要求入档保存。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各县、区环境监察大队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中控室)运行情况,污染物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对污染防治设施用电量、加药量、污泥产生量和运行记录等环节进行详细检查、核准。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中控室)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坚决给予“双罚”,并进行通报或挂牌督办,切实解决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强化目标考核。为便于管理,强化监督,各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应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市支队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必须在每月28日前上报本月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情况。市支队每季度将对各县区日常监管和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发布通报,并纳入年度对各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稽查)机构工作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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