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淘汰落后产能措施严

中国环境报
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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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日前就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再出重拳,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山东省将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山东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山东省政府指出,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里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和企业。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山东省提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严防新增落后产能,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对未按计划时限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资源性产品加价政策,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山东省要求,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依法配合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山东省明确,各市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发挥实效。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山东省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与各市签订责任书,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地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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