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境保护条例(修订)》1月1日起施行

宁夏日报
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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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0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正式施行。 

  去年11月19日,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通过。该《条例》明确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试生产监督、现场监督检查、在行政强制性措施等方面的执法职权。 

  《条例》明确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和不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的不同行业规模性质,给予1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未经批准试生产或者违反批准范围排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城市生活噪声,《条例》明确指出对污染严重、拒不改正的生产或经营者,可强制暂扣或封存其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 

  《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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