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报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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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办法”规定,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要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办法”指出,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应令其进行限期治理:一是排放水、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厂界噪声超标排放的;二是排放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是固体废物处置场所达不到规范处置、贮存要求的。

  “办法”规定,省、市、县环保部门都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其权限划分为:水、气污染源属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由省环保厅决定实施限期治理;属于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决定实施限期治理,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其他排放水、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企业,由市级环保部门依法划分市、县两级的权限实施限期治理。

  “办法”要求,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限期治理期满后,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应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环保部门可根据排污单位的解除申请及时组织核查,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做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再次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单位,或者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再次达不到规范处置、贮存要求的单位,环保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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