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糠醛网综合
20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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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3月9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签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同时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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