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撤销对中国产糠醇反倾销案

20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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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概况

  1997年4月4日,韩国大企业集团所属的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向韩国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中国产糠醇征收反倾销关税的申请,韩国贸易委员会接收这一申请后于4月30日决定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1997年5月9日,韩贸易委员会公告调查开始,并向利害关系人作了通报,1997年8月27日对倾销率进行了初裁,1997年9月5日韩贸易委员会公报初裁结果,对应诉的中化公司、山东宝沣集团和保定化工二厂等3个企业处以17.88%反倾销关税,对未应诉的企业则处以24.99%的反倾销关税。据此,韩国财政经济部于1997年10月29日决定征收同等税率的暂定倾销关税,1997年11月3日召开了产业损害听证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应诉企业的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并陈述了中方立场,韩国财政经济部把审查决定反倾销关税的最终期限从1998年1月16日延期到1998年2月16日,并于这一期限的最后之日申请人撤诉申请,中止了对中国产糠醇的反倾销调查。

  二、评述

  本案对韩国贸易委员会和申请人及中国企业留下了不少经验教训。

  1.在听证会上应积极发言阐述中方的立场。中方的积极应诉,使韩国的贸易委员会改变过去偏袒的态度,一定范围内采纳了中方的观点。

  2.在倾销率的计算问题上应积极向贸易委员会提供多方面的资料,以努力争取在最低限度上认定倾销率,在本案中贸易委员会仍把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据此选定泰国为替代国,以泰国国内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正常价格计算了倾销率,但中国的出口商不断向贸易委员会提供资料,强调中国的糠醇价格是由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因此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官也努力在最低限度上认定倾销率。同时通过驻韩中国大使馆表明中国政府对此案极为关注,强调此案的公正解决与否可能影响韩中贸易的大局,使韩国贸易委员会在裁决时采取了慎重的态度。结果贸易委员会终裁后,财政经济部作出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最终决定的前一天,申请人三星精密化学撤销反倾销申请,本案以中方出口商有利的结局,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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