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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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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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5-05-31发布    1995-10-01实施

 

 

  1 总则
  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
  2. 1 厂址选择
  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 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1.9 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 2 厂区总平面布置
  2.2.1 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2.2.2 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上风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
  2.2.3 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2.4 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2.2.5 厂内铁路线群一般应集中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前、中部位,尽量减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叉。铁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必须遵守建筑限界和有关净距的规定。
  2.2.6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2.2.6.1 街区道路均应考虑消防车通行,道路中心线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6.2 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有关净距和建筑限界要求。
  2.2.7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2.2.8 循环水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冬季风向频率的上风附近,并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距离。
  2.2.9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2.10 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同商定。
  2. 3 化工装置安全卫生设计原则
  2.3.1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必须符合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以及精神紧张状态。
  2.3.2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2.3.3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2.3.4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2.3.5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2.3.6 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2.3.7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2.3.8 化工专用设备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工艺要求、物料性质,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进行。设备制造任务书应有安全卫生方面内容。选用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3 劳动安全
  3.1 防火、防爆
  3.1.1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BG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规范,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1.2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3.1.3 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规定。
  3.1.4 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
  3.1.5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3.1.6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3.1.8 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3.1.9 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防雷电保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3.3节及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
  3.1.10 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3.1.11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3.1.12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1.13 消防系统
  3.1.13.1 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3.1.13.2 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3.1.13.3 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3.1.13.4 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3.1.13.5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3.1.13.6 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3.2 防静电
  3.2.1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518)以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的规定。
  3.2.2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3.2.3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合理地选择工艺条件、设备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设备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3.2.4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3.2.5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3.2.6 根据静电序列表选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触两种物质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减少静电产生。
  3.2.7 非导体如橡胶、塑料、纤维、薄膜、纸张、粉体等生产过程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作业环境和非导体性质,设计静电消除装置。
  3.2.8 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当采用空气增湿、降低亲水性静电非导体的绝缘性能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保持作业环境中的空气相对湿度大于50%。
  3.2.9 采用抗静电添加剂增加非导体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化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根据使用对象、目的、物料工艺状态以及成本、毒性、腐蚀性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
  3.2.10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2.11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配置必要的静电检测仪器、仪表。
  3.3 防雷
  3.3.1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3.2 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设计相应防雷设施。
  3.3.3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
  3.3.4 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3.3.5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3.3.6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3.4 触电保护
  3.4.1 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要求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3.4.2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3.4.3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3.5 化学危险品储运
  3.5.1 储存
  3.5.1.1 化工企业的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5.1.2 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3.5.1.3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3.5.1.4 化学危险品仓库消防设计应符合3.1.13条规定。
  3.5.1.5 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3.5.1.6 放射性物质储存,应设计专用仓库。
  3.5.2 装卸运输
  3.5.2.1 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3.5.2.2 化学危险品运输线路、中转站、码头应设在郊区或远离市区。
  3.5.2.3 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 化学危险品包装
  3.5.3.1 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3.5.3.2 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3.5.3.3 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3.6 防机械及坠落等意外伤害
  3.6.1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3.6.2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3.6.3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 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量。
  3.6.5 高大的设备、烟囱或其它建(构)筑物的顶部应按有关规定设计红色障碍标志灯。

  4 工业卫生
  4.1 防尘防毒
  4.1.1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毒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4.1.2 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1.3 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
  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4.1.5 毒尘危害严重的厂房和仓库建(构)筑物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及专门清洗设施。
  4.2 防暑降温与防寒防湿
  4.2.1 化工装置的防暑降温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4.2.2 化工生产装置热源在满足生产条件下,应采取集中露天布置。封闭厂房内的热源,集中布置在天窗下面,或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2.3 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
  4.2.4 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
  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4.2.5 重要的高温作业操作室、中央控制室应设计空调装置。
  4.2.6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清凉饮料站。
  4.2.7 严寒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启而受到冷空气侵袭,应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4.2.8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4.3 噪声及振动控制
  4.3.1 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厂区噪声控制标准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4.3.2 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或振动)控制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设备性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实现远距离或隔离操作。
  4.3.3 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总图布置应结合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远离生活区,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构)筑物等自然屏障阻滞噪声(或振动)的传播。
  4.3.4 化工设计中选定的各类机械设备应有噪声(必要时加振动)指标,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单机超标的噪声源,在设计中应根据噪声源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声(和振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3.5 化工设计中,由于较强振动或冲击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械设备,或振动对人员、机械设备运行以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采取防振和隔振设计。
  4.3.6 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4.4 防辐射
  4.4.1 具有电离辐射影响的化工生产过程必须设计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的规定。
  4.4.2 具有高频、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影响的防护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4.3 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辐射源。辐射作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
  4.4.4 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采取相应的屏蔽辐射源措施,必要时设计屏蔽室、屏蔽墙或隔离区。
  4.4.5 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4.6 对生产过程的内辐射,采取生产过程密闭化,设计可靠的监测仪表、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
  4.4.7 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上运送。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物料处理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4.4.8 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4.5 采光照明
  4.5.1 化工生产装置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4.5.2 化工装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布置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4.5.3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4.5.4 化工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4.6 防化学灼伤
  4.6.1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4.6.2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4.6.3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4.6.4 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4.6.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7 生产生活用室
  4.7.1 化工企业应按生产特点及实际需要,设置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生活卫生用室。
  4.7.2 更衣室
  4.7.2.1 更衣室宜设在职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4.7.2.2 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衣室,应是工作服、便服分室存放,其它级别的可同室分开存放。
  4.7.2.3 更衣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职工人数及车间卫生特征级别确定。1、2、3、4、级宜分别按每职工1.5m2、1.2m2、1.0m2、0.9m2设计。
  4.7.3 厕所
  4.7.3.1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
  4.7.3.2 小型、人数不多的生产装置可不单独设置厕所,可与相邻车间合并使用。
  4.7.3.3 厕所宜采用水冲式蹲式大便器。
  4.7.3.4 大便器数量按使用人数确定,一般按最大班职工人数93%计。男厕所每100人以下可按25人设一蹲位,女厕所每20人设一蹲位。男厕所内每一蹲位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男女厕所内应增设盥洗水龙头至少一个。
  4.7.4 浴室
  4.7.4.1 卫生特征1、2级的生产装置应设车间浴室,其它可集中设置。
  4.7.4.2 淋浴器数量应根据使用人数及卫生特征级别而定。使用人数可按最大班职工人数93%计,每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按卫生特征级别1、2、3、4级分别为3~4人、5~8人、9~12人、13~14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设置一具。
  4.7.4.3 浴室建筑面积宜按每套淋浴点5.0m2计算确定。

  5 安全色、安全标志
  5.1 安全色
  5.1.1 化工装置安全色执行《安全色》(GB2893)规定。
  5.1.2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5.1.3 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
  5.1.4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5.2 安全标志
  5.2.1 化工装置安全标志执行《安全标志》(GB2894)规定。
  5.2.2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5.2.3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6 安全卫生机构
  6.1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6.1.1 化工生产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任务是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实行标准化管理,检查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监督、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和规定,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
  6.1.2 大型厂矿应设置安全卫生处,中小型厂矿应设安全卫生科。
  安全处(科)和卫生处(科)定员各按职工总数2‰~5‰配备。
  6.2 安全卫生监测机构
  6.2.1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监测机构设计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状况和变化趋势,为该项目的安全卫生管理、安全卫生防护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6.2.2 安全卫生监测的任务是定期监测生产过程的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规律、净化设备的净化效率、锅炉和受压容器等设备的运行参数,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
  6.2.3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和危害性较大的小型建设项目应设置安全卫生监测机构(站、组)。
  安全卫生监测机构的建筑面积和定员参照表6.2.3配置。
                                                                                                                                      表6.2.3


监测人员配置应以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不低于80%。

  6.2.4 监测机构装备按表6.2.4配置。                                                       表6.2.4

     6.2.5 安全卫生监测站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与环保监测站联合设置。
  6.3 气体防护站
  6.3.1 大量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气防站。
  6.3.2 气防站的任务是对有毒、窒息性工作场所进行监护和对中毒和其它事故的现场进行抢救工作,以及会同安全卫生部门和生产车间对职工进行防毒知识教育,组织事故抢救演习;负责防毒器具的发放、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6.3.3 化工建设项目的气防站的建筑面积和定员按表6.3.3配置。              表6.3.3
  
                                                         

        6.3.4 气防站装备按表6.3.4配置。
                                                                                                                                表6.3.4

     6.4 消防站
  6.4.1 消防站建筑设计及技术装置配备参照《消防建筑设计标准》(GNJ1-81)和《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标准》(GNJ1-82)进行设计。
  6.4.2 化工建设项目的消防站设计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火灾危险点及建厂地区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可以设计专职消防站,也可以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
  6.4.3 消防站应布置在防护区内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发生时损失严重的生产装置和设施附近。消防站应靠近厂区内交通干线,便于通往重点保护街区。消防站应远离噪声和毒尘危害严重的场所。
  6.5 医疗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6.5.1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
  6.5.2 医疗卫生防治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任务是对有毒、有害物质接触者的健康水平进行监护;参加中毒和其它事故现场抢救工作;对职业病患者安排治疗和疗养,以及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工作。
  6.5.3 医疗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中的规定。
  6.6 安全卫生教育室
  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安全卫生教育室。
  6.6.2 安全卫生教育室的任务是企业向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进行技术交流的场所。
  6.6.3 教育室应由教学室、展览室、实物操作表演室、电影放映室等组成。其建筑面积:大型企业为500~1000m2;中型企业200~500m2;小型企业为50~100m2。
  6.6.4 安全卫生教育室配备录像机、收录机、广播器材、照像及洗像设备及展示台板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付均鸠 叶开尧 闫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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