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规制应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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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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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以来,中国很多地区农产品价格快速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居高不下。市场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也屡有发生,对部分商品价格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面对严峻的价格形势,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予以应对。2008年,根据《价格法》第30条的规定,国家对粮油肉蛋等重要商品实施了将近一年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今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提出了16项具体要求。就在前不久,国务院还公布了2006年以来第三次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价格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近两年,国务院还就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采取了相应对策。

        对物价控制,有人赞同,有人反对。赞同者认为,这是控制价格形势、规范市场运行、保护群众利益的必要措施,既合理又合法;反对者则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改革的倒退,违背市场规律,难以取得预期效果。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价格实施的监督、管理、限制、干预、调控等规制活动是否有必要呢?笔者认为,价格规制有其必要性,但应合理、合法、有限度。

        价格规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做法

        经济学理论和各国经济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机制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可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但是,市场机制也有其局限性,一是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经济效率问题,但难以解决社会公平、经济波动等问题。为了克服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增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各国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实施着价格规制,对某些商品的价格水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以及市场价格总水平加以监督、管理、规范、调节和调控,价格规制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从各国实施价格规制的对象和目标来看,价格规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价格水平规制。政府对某些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波动以及相关交易中的价格条件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调节,具体包括政府制定价格、价格干预和价格补贴三种形式。政府制定价格是指政府部分或全部地取代经营者和市场机制,直接决定某些商品的价格水平或价格范围;价格干预是指政府在必要时对市场机制的运行实施调节、引导和管制,以避免或抑制某些商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价格补贴是指政府基于特定政策目标,针对特定商品,为符合条件的卖方或买方提供货币或其他形式的财政资助,使其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有利的价格条件。二,价格行为规制。政府对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规范,明确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操纵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界限,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三,价格宏观调控。政府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实施监测、调节和控制,使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预防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发生。价格行为规制和价格宏观调控在价格规制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价格规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多种手段

        价格规制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一是通过行政手段实施价格规制,即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制定和调整价格的自由,从而实现价格规制的目标。比如,政府部门直接规定价格或设定价格上限、价格下限;再比如,通过发布行政指令,要求经营者将价格水平恢复到以前某个时期的水平,或者要求经营者在调价之前要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等。中国《价格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都属于行政手段。行政手段的特点是直接性、强制性、即时性,能够在短期内收到相应的政策效果,当发生价格剧烈波动或出现恶性通货膨胀时,政府往往采取行政措施来控制局势,但是,行政手段对市场机制的冲击很大,运用不当可能会适得其反,在实践中应慎用行政手段。

        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实施价格规制,即采取调节市场供求或利益诱导的方式,使价格水平、价格行为以及价格总水平符合预期目标。比如,当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过低时,政府加大收购量,抑制价格下降,反之,当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加大市场投放,抑制价格上涨;再比如,通过向供给方或需求方提供补贴,可以引导供求双方扩大交易。中国《价格法》第26条规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第27条规定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等本质上都属于经济手段。经济手段的特点是间接性、诱导性、滞后性,借助市场机制实施价格规制,符合市场规律,容易达到价格规制的目标,也比较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三是通过法律手段实施价格规制,即制定价格规制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价格行为,从而实现价格规制的目标。比如,为了规范市场经营活动,防止价格欺诈,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明码标价制度,要求经营者按照一定方式,明确标示价格等相关信息;再比如,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操纵等行为为非法行为,并明确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手段的特点是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可以使人们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预期,使人们知道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预防和减少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规制的这三种手段各有所长,行政手段更适合在非常时期的价格水平规制和价格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法律手段更适合在价格行为规制中发挥作用,经济手段更适合在价格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实践中,为了取得好的效果,极少单一采用一种手段实施价格规制,往往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同时采取多种措施,相互配合发挥作用。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划分只是相对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也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法律手段也需要借助行政权力和利益诱导来发挥作用。

        价格规制应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

        市场的局限性,使政府的价格规制活动成为必要。然而,在肯定价格规制必要性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政府的局限性。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够解决,在很多情况下,政府插手的结果不一定比放任的结果要好。因此,价格规制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价格规制保持在合理限度之内。

        一是要坚持市场化方向。价格规制的目的是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不是否定和取代市场机制,必须尊重市场,坚持市场化方向,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和市场化手段予以调节的领域,就应通过市场和市场化手段加以调节,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比如,就价格形成方式而言,应坚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将政府制定价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只能是不能由市场形成价格或不宜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极少数商品。同时,即使是需要由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政府在制定价格时也应尽可能选择接近于市场机制的定价方式。再比如,就价格规制手段而言,应坚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其中价格水平规制和价格宏观调控应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价格行为规制应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尊重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将行政手段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但就化工产品特别是两糠产品,在我国可以说是小产品,不说国家就连地方政府都很少关注,只是收取税收、环境治理费;对其价格根本不关注。两糠市场价格多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及市场供应量来调节,其中就很容易出现人为的哄抬、操作的现象出现。


        二是要坚持法治化方向。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的经济干预和调节活动应纳入法治化轨道。价格规制是政府对市场机制所进行的干预和调节,集中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共同调节经济运行的特点,同样应纳入法治化轨道。价格规制的法治化,首先是要制定完善价格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价格规制有法可依,但更重要的是要严格依法实施价格规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增强政府、企业及相关主体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价格法》为龙头、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庞大的价格规制法律体系,价格规制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关键是要将这些法律规定真正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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