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糠醛工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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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政办发[2006]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糠醛工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糠醛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糠醛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糠醛是以玉米芯为原材料生产的有机化工产品,广泛用于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塑料、医药、农药、染料、香料等行业的生产与制造。糠醛生产工艺简单,一次性投入少,原材料就地取材,可以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玉米芯资源,还能解决农村部分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是一个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2000年以来,我省糠醛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存在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增长方式粗放、环境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我省糠醛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发挥比较优势,走出一条资源消耗低、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的糠醛工业道路。

  (二)发展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糠醛工业管理法规政策调控体系,到2010年,建成以强化管理和保护环境为重点,以先进生产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为支撑,以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为核心,以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为最终目标的糠醛工业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糠醛工业企业建设,培育大型的实施清洁生产的糠醛生产和深加工企业,另一方面提高糠醛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小糠醛生产企业,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中小型糠醛企业重组联合改造升级。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同时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区域合理布局

  (四)制定糠醛工业发展规划。

  科学配置资源,严格执行核准、备案管理机制,统筹区域经济布局,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共同促进我省糠醛工业良性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糠醛工业发展规划,从区域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配置多方面规划糠醛工业的发展。结合各市(州)和各县(市)玉米芯资源优势特点,规划重点扶持的糠醛企业,以糠醛企业为龙头,形成以综合利用糠醛生产废弃物为主的相关产业群,建立实现资源、能源和废物循环利用的生物质工业园。

  (五)建设大型糠醛生产企业。

  积极扶持建设和发展单体年产糠醛5000吨以上的糠醛生产和加工企业,鼓励企业拉长产业链,发展深加工,研发后续产品。发展规模经济,实现规模效益。今后新建糠醛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单体年产糠醛5000吨以上,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的厂址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远离居民聚集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六)整顿糠醛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

  加快糠醛企业和在建项目的整顿、改造和提高,通过市场化整合实行集约化生产经营。各级政府要坚决关停布局不合理、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群众反映强烈的糠醛企业。要逐步淘汰生产规模小、资源(能源)消耗高、生产初级产品、粗放生产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糠醛生产企业。鼓励大型糠醛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兼并改造小型糠醛企业。现有糠醛企业和已经省环保局审批在建的(含项目环评已备案的)糠醛项目要加快改造,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调整,在糠醛生产企业同一厂址内,到2006年10月31日前达到年产糠醛3000吨以上,2007年10月31日前达到年产糠醛5000吨以上。

  三、实行环境准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七)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实行糠醛生产企业环境准入制度,糠醛企业生产必须持有糠醛企业《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是:生产设计能力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全面达到环保要求(生产废水、废渣实现“零排放”),无群众上访。《许可证》由省环保局制定和发放。新建糠醛企业必须履行试生产环保审批手续,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现有糠醛企业必须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污染限期治理,取得《许可证》。逾期未取得《许可证》的现有糠醛企业和新建项目均停止生产。

  (八)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糠醛企业要加大环境治理资金和技术投入,改造现有糠醛生产工艺和“末端治理”的污染治理传统模式,鼓励糠醛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清洁生产工艺,采用闭路循环、经济适用的综合方法治理,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逐步使糠醛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九)开展生产工艺和污水治理技术的科学研究。

  各级环保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环保企业进行糠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积极支持开展利用秸秆生产糠醛、糠醛废渣生产复合肥和发电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积极开展示范性工程,引导企业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四、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政策调控体系

  (十)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政策调控,鼓励糠醛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建设和发展达到规模、从事深加工的糠醛企业。

  (十一)省环保局要依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糠醛企业污染物排放要求》(DB22/426-2005),制订详细的《糠醛生产企业环保验收监测管理办法》,严格糠醛企业环保验收。促使糠醛企业加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和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促进生产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我省糠醛工业产业升级,把糠醛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十二)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密切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区域布局,严格立项审批核准;省经委负责推动清洁生产和淘汰落后工艺,发展循环经济;省国土资源厅严格糠醛项目的用地审批;省建设厅严格糠醛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省财政厅在污染治理资金方面给予支持;省环保局负责糠醛项目环评审批和监督管理,推动污染治理;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糠醛生产、治理和资源再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科技攻关。

  各部门要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凡糠醛生产企业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建设生产规模,环保部门不审批环评,规划部门不审批选址,发展改革部门不立项,土地部门不供应土地,工商部门不注册登记。

  (十三)省监察厅要对糠醛企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和污染防治依法开展监察,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糠醛工业健康发展将有力促进我省广大玉米产区农业废弃物利用和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进我省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加快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步伐。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订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认真研究解决糠醛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糠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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